幼兒是需要特殊保護的群體,特別是在獨生子女占多數的當代,家長將孩子送到幼兒園都希望孩子能夠健康、安全成長。可近期不斷見諸報端的幼兒園內意外傷害事故,卻讓很多家長擔憂,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幼兒園內安全的新一輪關註。
  那麼,如果孩子在幼兒園內意外受到傷害,該由誰來為此負責?為了避免傷害發生,幼兒園、老師和家長又應該如何作為?
  □本報記者李松
  孩子園內受傷
  今年8月20日上午,正在上課的娜娜突然捂著眼睛大哭,老師趕緊上前詢問。原來是同桌男孩從握筆器中拔出鉛筆時,意外劃傷了娜娜左眼。問明情況,老師立即帶著娜娜到洗手間沖洗眼睛。可過了一會,娜娜仍然喊眼睛疼,經過醫務室老師查看,覺得問題比較嚴重,老師便帶著娜娜直奔兒研所就醫。
  事後,同桌男孩的媽媽幾次到家中看望,得到了娜娜家長的原諒,娜娜的奶奶也表示不再要求家長進行賠償。但是,對於幼兒園應該承擔的責任,卻使得娜娜家長與幼兒園之間衝突不斷。
  家長認為,幼兒園在事發之後,沒有及時採取措施,事隔大約兩個小時才通知家長,且事故發生後也不主動關心病情,在賠償問題上,又對家屬提出的賠償要求以沒有依據為由予以拒絕。
  對此,園長付女士解釋說,老師在發現娜娜受傷嚴重後便立即送醫,而且墊付了全部醫療費用。孩子休養期間,老師和園長也都曾帶著水果、玩具到家中看望孩子。至於賠償問題,因為認為因後續治療還在繼續,雙方可先提出賠償標準和意向,只是誤工費、交通費、孩子的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因沒有賠償先例,建議雙方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可事件後續的發展卻超出了大家的預料,因雙方存在較大分歧,矛盾不斷激化,以至於娜娜的奶奶對幼兒園園長、園醫大打出手,受到10天行政拘留的處罰;而幼兒園隨即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向娜娜發出了《退園通知單》,令其退園。
  如今,娜娜已被家人帶回老家上學,但事件的責任認定和賠償問題還未得到解決。記者瞭解到,類似這樣因幼童之間發生傷害事件而引發家長與園方的糾紛,實踐中並不罕見,訴諸法院更不在少數。
  責任如何劃分
  幼兒園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由於家長和幼兒園對自身責任認識的不同,很可能引發糾紛,甚至激化矛盾。那麼,發生在幼兒之間的校園傷害事件,幼兒園和傷害他人兒童的家長分別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責任比例又應如何分擔呢?
  據瞭解,實踐中,發生在幼兒園內的意外傷害事故主要可以分為“他傷”和“自傷”兩種情形,但無論是哪種傷害,都涉及到幼兒園責任承擔的問題。
  對此,北京市易行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凝解釋說,兒童在幼兒園期間,家長的監護責任轉移到了幼兒園,當兒童受到人身傷害時,幼兒園自然要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至於幼兒園和傷害他人的兒童的家長,在責任承擔比例上如何分配,則需要根據公平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在娜娜與幼兒園的糾紛中,涉及到的另一法律問題,便是在雙方矛盾激化後,幼兒園採取了要求其退園的做法。那麼,類似情況下幼兒園是否有權單方要求幼兒退園?如果可以,需要履行哪些具體的程序?
  “學校是否可以單方面要求退園取決於雙方簽訂的入園合同的約定,法律對此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劉凝認為,幼兒入園,園方與家長確立的合同屬於服務合同,如果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可以單方面退園的條款,那麼幼兒園就擁有了相關權利。但是園方要求退園時必須有符合合同規定的充足理由,應當履行告知義務,例如通過郵寄通知書、由兒童監護人簽字等方式解除合同關係等,具體的退園程序也要依據合同而定,如果未履行相應手續仍然會構成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至於娜娜被退園中出現的“家長委員會”的性質,劉凝律師解釋說,由幼兒園設定的家長委員會其實主要是扮演了一個咨詢機構的角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地位,通常情況下其發揮的作用也非常有限。
  維權不可過激
  幼兒教育業內人士表示,幼兒是一個需要特殊保護和照料的群體,一方面,幼兒具有愛玩好動的天性,好奇心極強,經常做出一些出人意料的舉動;另一方面,幼兒的思維和行動都還帶有明顯隨意性,他們自控能力較差,又缺乏生活經驗,還無法準確地判斷周圍環境中潛在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幼兒會更易發生安全事故。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家長還是幼兒園都具有更強的保護責任。
  辦理過大量校園傷害類案件的北京丰台法院法官王建中說,校園傷害事故糾紛的主要成因,一方面是教育機構在安全監管上確實存在問題,沒有能夠盡到應有的義務,而另一方面則在於部分受害學生家長的不恰當做法。例如,當遇到幼兒園拒絕擔責,或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時,家長可以通過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過激言行容易導致矛盾激化。
  對此,劉凝也指出,當兒童在幼兒園遭受到人身傷害時,家長也應該依法、理性、正當維權,不要採取“大鬧”幼兒園等過激手段,否則不僅會使矛盾複雜化,自己也有可能因此而承受不利的法律後果,從有理變為無理。對於被害人的家長來說,完全可以通過正當法律途徑,起訴幼兒園或者加害人,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可以向基層調解組織等機構反映情況,尋求幫助,也可以要求由教育機構主管部門進行調解。
  針對幼兒相互傷害事故多發、後果不可預料等特點,王建中法官建議,幼兒園應該履行好監護職責,看管好送到園內的兒童,在發生傷害事故時需要冷靜面對,積極解決,防止事態惡化。
  (原標題:孩子在幼兒園受傷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b20fbiqx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